代表會職權

 本會代表會現址
為民服務
 本會代表會現址

本會之職權如下:

一、 議決本鄉自治事項。

二、 議決本鄉自治規約。

三、 議決鄉公所預算及審議鄉公所決算報告。

四、 議決本鄉與其他地方自治團體間之公約。

五、 議決鄉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規程。

六、 議決鄉公所公益捐徵收。

七、 議決鄉財產經營及處分。

八、 議決鄉公所及鄉民代表提議事項。

九、 接受人員請願案。

十、 其他依法賦予之權利。


鄉民代表個人之職權:

一、 選舉權:選舉正副主席之權。

二、 罷免權:罷免正副主席之權。

三、 發言權:議案討論時可發言表示意見之權。

四、 質詢權:定期大會時得向行政單位提出質詢之權。

五、 提案權:經代表兩人以上連署得提出議案之權。

六、 表決權:對議案得表示贊成或反對之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