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 議決本鄉自治事項。
二、 議決本鄉自治規約。
三、 議決鄉公所預算及審議鄉公所決算報告。
四、 議決本鄉與其他地方自治團體間之公約。
五、 議決鄉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規程。
六、 議決鄉公所公益捐徵收。
七、 議決鄉財產經營及處分。
八、 議決鄉公所及鄉民代表提議事項。
九、 接受人員請願案。
十、 其他依法賦予之權利。
鄉民代表個人之職權:
一、 選舉權:選舉正副主席之權。
二、 罷免權:罷免正副主席之權。
三、 發言權:議案討論時可發言表示意見之權。
四、 質詢權:定期大會時得向行政單位提出質詢之權。
五、 提案權:經代表兩人以上連署得提出議案之權。
六、 表決權:對議案得表示贊成或反對之權。